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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与挂车对防护梁有哪些要求?

2021-03-13 06:00:01浏览:5815评论:0来源:专用车厂家   
核心摘要:车辆的保护梁又称保险杠,多为钢结构。防护梁有相应的国家标准。目前,最新的国家标准是GB11567-2017《汽车和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与原GB11567.1-2001和GB11567.2-2001相比,对后下部防护下边缘离地高度和截面高度进行了调整横向构件。GB11567-2017《机动车辆和挂车侧、后下部防护要求》规定了机动车辆和挂...

车辆的保护梁又称保险杠,多为钢结构。防护梁有相应的国家标准。目前,最新的国家标准是GB 11567-2017《汽车和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与原GB 11567.1-2001和GB 11567.2-2001相比,对后下部防护下边缘离地高度和截面高度进行了调整横向构件。

GB 11567-2017《机动车辆和挂车侧、后下部防护要求》规定了机动车辆和挂车侧、后下部防护技术要求和车辆技术要求,适用于N2、N3、O3、O4类车辆,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后保护装置
GB 7258-2017 12.9.1适用车型GB 7258-2017规定:“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后的特种作业车辆和挂车应符合GB 7258-2017 11567的规定,提供侧面防护,防止人员卷入。”

侧护板
GB 7258-2017中12.9.3规定:“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货车,用货车底盘改装的特种作业车(半挂牵引车和不能装后护板的特种作业车除外由于客观原因,保护装置较低)和拖车(长货物拖车,即专门设计和制造用于运载不能分割的长货物的专用车辆,如运输木材、钢材等,车辆后下部(除装有钢筋等货物的车辆外)应按GB 11567的规定进行后下部保护,以防止追尾时钻入碰撞。”

GB 11567-2017适用于N2、N3、O3、O4类车辆,但不适用于半挂牵引车和设计制造的专用车辆,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安装侧保护装置和后下保护装置;后下部保护要求不适用于专门设计和制造的专用车辆(如运输木材和其他货物),用于运输不能分段的长货物。

综上所述,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的侧、后下部防护要求(以下简称“侧、后防护要求”),改装总质量3500kg以上货车底盘和总质量3500kg以上挂车的特种作业车辆,应符合GB 11567的规定。

但对于上述车辆,在下列情况下可免除侧后保护要求:

为特殊目的设计制造的专用货车,因客观原因不能安装侧后下保护装置;为车辆底盘改装的特种作业车为特殊目的设计制造的货车,因客观原因不能安装侧、后下部保护装置;为运输不能分段的长货物而专门设计制造的专用挂车,如运输木材、钢筋等货物的挂车,应注意即:

对于2018年1月1日后新生产的可免除侧面后保护要求的车辆,公告(国产车)或车辆合格证等技术文件(进口车)应说明由于结构限制,不能在车辆上安装侧面或后下部保护装置。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机动车的上述特征进行核实后,应当在《进口机动车检验单》上注明。根据GB 7258-2017第12.9.2条规定,货车(包括牵引挂车列车和中轴挂车列车)在道路上运行时,货车与挂车之间应设置侧面防护,防止人员卷入。侧后方保护要求不适用于乘用车改装的特种作业车辆。

货车后保护装置根据801-2014《机动车检验规程》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对于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载重汽车(半挂牵引车除外),特种作业车辆和拖车配底盘改装的载货汽车,以下机动车业务需检查侧后方防护要求:

登记、过户登记,因整车质量问题更换;换入、换出改变车身颜色,改变车辆性质使用、更换车身或车架;因重新刻印车辆识别号而申请变更记录;申请并重新申请机动车登记证。检查侧后保护装置时,应按国家标准11567检查侧后保护装置的保护范围和端部形式是否符合国标(详见附表),当对侧后保护下边缘离地面的高度和横梁的横截面高度有疑问时,应使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在登记和检查时,对于家用车辆,还应目视检查后保护装置的连接方式,以查看通知中照片和备注栏中的描述是否有明显差异。

附表
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公告管理登记工作的通知》产品(2008年11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2008〕319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本通知增加了货车、拖车侧、后下部防护的图片和主要参数;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时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根据通知书的照片和参数,严格检查货车、挂车的侧、后下部防护,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登记,并通过机动车登记系统上报违法车辆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重型自卸汽车和经常在山区行驶的汽车、拖车的侧后保护(装置)损坏,在检查这些车辆时应严格执行相关检查要求。

三。第316批公告发布后,在登记、核对侧后方防护要求时,应注意哪些变化?从第316批公告开始,按第316批及以后各批公告生产的货车、挂车,按GB 11567-2017执行,与检验有关的侧后保护要求的主要变化点如下:

后下保护(装置)下边缘的地面高度要求调整为“空载全宽范围内不超过500mm”;虽然先前实施的要求是基于后下部保护的状态,但对于具有可调节后下部保护装置状态的车辆,其应不超过450 mm,对于具有不可调节后下部保护装置状态的车辆,其应不超过550 mm。后下护板(装置)横向构件的横截面高度要求为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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