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主站||保存桌面|手机浏览

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下灰半挂车,中密度粉粒物料运输半挂车,中置轴车辆运输挂车,仓栅式运输半挂车,伤残...

新闻分类
站内搜索
 
友情链接
  • 暂无链接
首页 > 新闻中心 > 5月1日执行 交管部门不得收取停车费
新闻中心
5月1日执行 交管部门不得收取停车费
发布时间:2021-06-19        浏览次数:922        返回列表

  以往车辆事故车辆被扣留调查,而车主到底要不要支付车辆扣押期间的停车费,这一直都是众说纷纭。2017年9月19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了2018年5月1日即将实施的最新修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新规”)给出明确说法:只要是规定时间内停车费无需车主缴纳的。

  “新规第五十八条规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并且在新规的地三十九条中规定,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新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9条规定: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