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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出台高速公路快速充电站办法
发布时间:2021-06-19        浏览次数:837        返回列表

  2017年8月7日第一专用车网记者获悉,电动车充电里程有限,跑不了高速?黑龙江省发改委近期印发《黑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今后将以哈尔滨为原点,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城际快充站。今后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的优惠价格。同时将统一充电设施标准体系,自2017年1月1日起新安装的充电设施必须符合充电接口新国标,原有旧标准设施必须按规定时限完成改造。

  充电设施纳入新建住宅验收范围

  黑龙江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

  今后新建居住(小)区和大型公共建筑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严格执行新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充电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围。

  黑龙江将减少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加快推动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建设

  针对电动车充电里程需要,黑龙江将加快推动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建设,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位建设城际快充站。

  先行开展绥满高速哈尔滨至齐齐哈尔段、哈尔滨至牡丹江段,哈同高速哈尔滨至佳木斯段,京哈高速双城至哈尔滨段等沿线服务区开展快充站试点,加强“哈牡鸡七双佳”东环城市圈和“哈大齐北绥”

  西环城市圈内重点城市间充电设施规划衔接,逐步推进国、省道沿线城际快充网络建设。

  优先建设独立占地集中式充换电站

  黑龙江对充电设施给予用地支持。对于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共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设施。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加油加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电设施。

  黑龙江鼓励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结合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电动汽车需求,利用单位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执行谷峰电价

  据了解,电力因用途不同而分为大工业用电、居民用电和一般工商业用电。目前哈尔滨1至10千伏大工业电价为每度0.5928元;居民基础电价为每度0.51元;1至10千伏一般工商业电价为每度0.8563元,其中峰段电价为每度1.2598元,谷段电价为每度0.4527元。

  今后,黑龙江将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谷峰分时电价政策。2020年前,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电网经营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并按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电网经营企业将公布充电设施的报装流程和服务指南,开通绿色通道,限时办结。